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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法律硕士刑法大纲和考试分析变化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大纲变化 | ||
大纲 | 章节 | 修改描述 |
刑法大纲 | 第八章第一节 | 在刑罚的特征后面增加: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
刑法大纲 | 第八章第一节 |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去除“我国”二字。 |
刑法大纲 | 第十六章第二节 | 本章要掌握的内容 :在金融票证罪后面,新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泄露内幕信息罪后面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在集资诈骗罪后面新增“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
刑法大纲 | 第十七章第二节 | 本章要掌握的罪名里面,在刑讯逼供罪后面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刑法大纲 | 第二十章 |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行贿罪后面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说明:本罪在 2017 版分析中也有相关内容。 |
2018年法律硕士考试分析变化 | |||
分析 | 章节 | 17 年大纲或分析的页码 | 修改描述 |
刑法分析 | 第一章 第一节 | 第 4 页 |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第二段中,将规制机能后面的“其方式是.........”,这一句话改成“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
刑法分析 | 第九章 第二节 | 第 49 页 | 标题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前增加“我国” |
刑法分析 | 第十一章第一节 | 第 63 页 | 减刑的实质条件,2017 年分析只有 6 种情形应当减刑,目前改成“(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后面的序号顺延。 |
刑法分析 | 第十一章第二节 | 第 65 页 | 假释的限制条件,最后一段。在“(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在(2)之前加入:“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
刑法分析 | 第十一章第二节 | 第 65 页 | 假释的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几个方面的情形改为:(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刑法分析 | 第十六章第二节 | 第 78 页 | 第二段后增加“另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
刑法分析 | 第十七章第二节 | 第 91 页 | 在刑讯逼供罪后面,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 |
刑法分析 | 第十八章第二节 | 第 95 页 | 第二段,删除与上段重复的“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要注意立法已经废除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
刑法分析 | 第十八章第二节 | 第 98 页 | 投放虚假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另分段 |
刑法分析 | 第十八章第二节 | 第 98 页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段末“在认定这两个犯罪时,要注意与投放虚假物质罪的界限”“另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择一重罪处罚”调换位置 |
刑法分析 | 第十九章第二节 | 第 98 页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由段中移到段末 |
刑法分析 | 第十九章第二节 | 第 100 页 | 扰乱法庭秩序罪,“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由段中移到段末 |
刑法分析 | 第十九章第二节 | 第 101 页 | 非法行医罪,“所谓情节严重包括......”改为“情节严重包括:(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流行传播或者造成流行传播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两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刑法分析 | 第十九章第二节 | 第 101 页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 5 行“区分的关键在于两点”改为“关键在于两点” |
刑法分析 | 第十九章第二节 | 第 102 页 | 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表现形式由 13 条增加到 17条,增加内容如下“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标准 10 倍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检测数据或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 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生态严重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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